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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不说目的地不付车费被出租车“遗弃”后死亡 司机被判担责!

胡静静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胡静静律师

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胡静静律师

副主任

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5288440145



案情





某日晚11点,出租车司机吴某在青岛市黄岛区某饭店门口接到一位喝醉酒的乘客刘某。刘某因醉酒一直未能明确说明目的地,且无钱支付车费。 当该出租车行至某路口处,司机吴某强行将刘某拖下车,两人发生了撕扯,刘某倒地后吴某直接驾车离开。 当晚12点,有人发现刘某趴在人行道上毫无反应,便立即拨打了110与120。派出所接警赶赴现场后,经120确认刘某已经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死于急性心脏病发,而刘某与司机吴某在发生撕扯过程中情绪激动、剧烈活动等可加重心脏负荷,是构成其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为此,刘某的儿子将吴某及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刘某死亡造成损失30%的比例赔偿。 吴某和出租车公司辩解称,在乘坐出租车时说明目的地是刘某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义务,吴某多次向其询问目的地,但刘某已经醉酒,无法说明目的地,导致将刘某送达至目的地的主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吴某可以解除出租汽车运输合同。 同时,刘某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吴某解除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完全合法,双方已经不存在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因此,解除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后刘某的死亡与吴某和出租车公司无关。且吴某并未对其进行人身伤害,刘某的死亡系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与吴某和公司无关。 来源:中国普法


采访对话

方弘:这个案件原被告双方存在很大的争议,原告作为死者的家属是觉得既然死者已经坐上出租车了,那么死者和出租车司机以及出租车运营公司就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的关系,出租车要保障乘客整个旅途中的安全。而作为驾驶员,他们却觉得因为对方既不说出要去哪又不给车费,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事实上,在很多大众来看,合同是要白纸黑字写好、约定好的,怎么搭了一次出租车,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了,而且还是运输合同关系? 胡静静律师:先明确一点,司机吴某、出租车公司和醉汉刘某之间是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首先,合同并不是只有白纸黑字才能形成关系,刘某作为一个乘客坐在车上,吴某作为司机启动这个车,这个时候就符合了法律对运输合同关系的一种定义,因此双方之间是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 方弘:一旦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可能就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到底出租车司机有没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呢?司机有没有权利在乘客不付钱,又不说目的地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呢? 胡静静律师:首先,司机吴某的义务就是要安全得把乘客送到目的地,这是不可置疑的,也是法律规定他必须要承担的一个义务。如果醉汉刘某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既不说出目的地又不支付相应的费用,司机吴某完全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醉汉刘某进行赔偿。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刘某当时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作为司机吴某就不能擅自依据对方违约了就解除合同而将醉汉刘某赶下车放任其躺在马路上此时,司机吴某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注意义务,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即使醉汉刘某不说出目的地,不支付相应的费用,基于司机吴某相应的义务,他应该把刘某送到派出所,或者打110,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来保证醉汉刘某的人身安全。一旦醉汉刘某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者因为吴某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导致他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那么吴某作为司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弘:但是,喝醉酒的人责任更大啊,因为是他自己酒醉喝多了没有控制好,要让出租车司机承担的话,承担多少算是合适的呢? 胡静静律师:此案中,法院只认定了作为司机的吴某承担30%的责任。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运人如果在承运过程中导致旅客伤亡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有另外情况,比如说旅客自身的健康出现了问题,或者旅客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自身伤亡的,这个时候承运人是可以不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回归本案当中,可以看到一点,吴某将醉汉刘某拉下车以后发生推搡,在刘某倒地以后扬长而去。通过司法鉴定可知,吴某推搡并发生撕扯的行为,是诱发乘客刘某心脏病突发的一个诱因。因此,法院也是依据吴某的行为,认定他承担30%的责任。 方弘:其实,关于出租车司机载乘客引发的纠纷比较多,比如说之前我们节目提到一个案件,出租车司机拉了一名醉酒的女乘客,拉到桥上以后,女乘客就说她想吐,出租车司机就给她放下了,她就去桥边吐,结果没有等到人回来。司机发现这个女的已经从桥顶上翻下去落水而死。死者家属把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判驾驶员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也引发了广泛关注。对于出租车司机到底应该尽怎样的义务才能够避免类似于这样的法律风险? 胡静静律师:之前提到一个词,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这个合理不能超出正常人的认知。刚才您提到女乘客饮酒想下车呕吐,结果掉下桥的案子。当时桥的情况是有车行道也有人行道,而且这个桥有栏杆,作为一个司机,他无法预料到这个女乘客会突然翻下栏杆跳下桥,这个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人的认知,超出正常人认知的行为,就无法要求司机必须起到注意义务,这就不属于合理的注意义务范畴。 因此,在那个案例当中,二审法院认定这个司机不担责也是有依据的。 方弘:在本案当中,机把一个醉汉丢到路边,正常人都有预料,他是会有危险的。所以,这就是这个案件为什么担责的一个主要的原因之一。出租车司机应该注意什么样的义务,怎么注意?每个案件都有各种各样不同的情况,所以这个也要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做出处理,但是总的原则就是尽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要制造危险,应该是这样的吧? 胡静静律师:对。如果出租车司机在发现乘客上车以后有一些异常的现象,比如说醉酒,意识不清醒这种状态,这个时候大家就应该谨慎的对待,必要时可以拨打110或者120进行救助。同时,出租车公司也要对司机进行相应的职业规范培训,在面对一些特殊情况时,学会妥善的处理,以最大的善意来保证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避免与乘客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法院认为:虽然在运输过程中,刘某一直未向出租车司机吴某明确目的地,但是吴某明知刘某处于醉酒状态,应当预见到深夜将刘某强行拉拽下车导致刘某处于无人照管状态,可能会引起的法律后果,刘某不久即不幸身亡。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分析,出租车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当中行为不当,应当为此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刘某的儿子按照因刘某死亡造成损失的30%的比例主张合理赔偿,依法予以支持。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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